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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試點基金管理企業的注冊資本/認繳出資額應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或等值外幣,出資方式僅限于貨幣,出資應在取得試點資格之日起1年內全部繳足;
(二)具備至少1名5年以上以及2名3年以上境外資產投資管理經驗和相關專業資質的主要投資管理人員;主要投資管理人員在最近5年內無違規記錄或尚在處理的經濟糾紛訴訟案件;
(三)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范,最近1年未受所在地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無重大事項正在接受司法部門、監管機構的立案調查;
(四)試點基金管理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為下列企業:經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批準從事投資管理業務;具備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頒發的許可證件的金融機構或具有良好投資業績且管理基金規模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的基金管理企業;或經認定的其他合格機構;
(五)試點基金管理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執行事務合伙人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資產質量良好,具有規范的內部治理結構和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在境內外資產管理行業從業3年以上;
(六)除另有規定外,試點基金管理企業應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
(七)按審慎性原則要求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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